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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函内容需谨慎,如有异议及时提

2020年11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屋顶维修合同》,约定乙方承担甲方屋顶维修业务,约定结算方式为“验收合格付至结算总价的80%,剩余20%在在质保期满后付清”。2021年12月9日,B公司制作《工程结算书》并通过邮件发送A公司,结算书上载明工程款100万元,A公司需在收到结算书后15日内支付工程款90万元,A公司收到邮件后回复确认无异议。2021年12月23日,A公司向B公司送达一份《撤销通知书》,称《工程结算书》的内容与合同不符,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对结算书不予认可,并予以撤销。由此,双方对工程款支付发生争议,后B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A公司以事实行为与B公司就工程价款支付条款进行了变更,故双方以明确的事实行为变更案涉合同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款,应为有效。

律师提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的展现,一经生效便产生法律效力,要求合同双方履行各自义务,不允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但是允许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新的合意变更合同内容。在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的内容,相对人未对此提出异议,接受这种变更后的履行行为,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了新的合意,变更了合同原来约定的内容,变更后的内容也随之产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供稿/法律事务部 高虎

发布时间:2023-03-20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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