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推广销售自产的口罩,在当地60家幼儿园的电子公告栏灯箱中陆续发布了口罩广告。同时,在幼儿园主题课堂上,向幼儿发放含有A公司品牌标识和商品购物二维码等内容的宣传绘本2万册。上述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
当地市监局认为,A公司在幼儿园内发布商业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A公司处以罚款100万元。
律师提示:
本案当事人A公司将商业广告投放至幼儿园中,是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广告主在投放广告时不仅应当关注广告内容的合法合规性,也应当着眼于广告投放方式及地点的合法合规性。无论是广告主,还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对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活动时,仅能开展公益广告活动,不得开展商业广告宣传活动,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例如将公司商标、名称印在中小学生和幼儿教材上,即使这些教材是公益捐赠给学校、幼儿园的,仍然会被认定为商业广告活动;利用节日或活动日,在校园内举办类似“免费视力普查活动”、“爱眼日”、“爱牙日”等活动,发放宣传手册或在活动中出现公司名称或商标,在中小学生、幼儿物品中夹带宣传页等均属于发布商业广告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法律规定:
《广告法》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供稿/法律事务部 周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