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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食品不得宣传治疗、保健等功效

A公司发布广告,宣传其产品黑莓冻干粉中含有的花青素、原花青素等成分能够“调节血脂、增强机体修复能力、抗衰老、健骨强身”。经查,黑莓冻干粉为普通食品,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构成食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A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律师提示:

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保健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或保健功效。本案中,A公司存在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进而宣传食品具有治疗作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被认定为违法广告。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尤其是辨别能力不强的老年人,很可能耽误最佳治疗时机,对消费者或患者带来无法挽回的人身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同时要注意的是,普通食品不仅在广告中不得有上述混淆行为,包装的标识标注也不能有类似的宣传。《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明确规定“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使得《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具有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效力,因此,食品标签“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来稿/法律事务部 周星彤

发布时间:2023-03-06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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