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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得含有迷信内容

  商家在节庆时都会开展多种营销活动,泡泡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形容自家的摆件“摆放在家里,可增加财运,增添福报”主播沫沫通过直播带货,宣传自家制作的饰品具有“金榜题名、有助于生意、避小人、转运”的作用。然而,市场监管局认为这些宣称违反了《广告法》,对泡泡公司和沫沫均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我们不知泡泡和沫沫销售的摆件能否给消费者带来好运,但可以肯定的是,发布这些广告,让他们自己“破了财”。

   律师提示:为烘托节日气氛,一些企业会制作节庆相关周边、礼盒等进行促销,但在销售这些商品时,应避免涉及迷信宣传的内容,从目前的行政处罚案例来看,此类广告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或含有迷信内容的广告。企业在各平台对产品进行宣传时,应当遵守《广告法》,注意发布广告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供稿/法律事务部 张宁


发布时间:2023-02-15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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