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B公司施工期间应当遵守《A公司疫情防控工作指南》、《A公司清真食品管理办法》、《A公司安全管理规范》等A公司内部的相关规范,但A公司并未通过任何方式让B公司知晓以上规范。后A公司以B公司违反A公司的安全管理规范为由,在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10000元,B公司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A公司虽在合同中约定B公司应当遵守A公司的安全管理规范,但合同中未体现该规范的具体内容,且A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已向B公司发送该规范,因此A公司内部规范不能作为合同内容,A公司对B公司扣除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
律师提示:
在签订合同时,如确需合同相对方遵守我公司内部规范,应当将涉及的公司内部规范在合同中进行合理转化,或者(在符合公司内部制度管理要求的情况下)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签署、用印,方能约束合同相对方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如公司内部规范无法作为合同内容(出于反垄断、保密等方面考虑),可在合同中约定相对方应当遵守的内部规范名称,再通过其他方式将该规范发送至合同相对方确认知晓,保留好沟通记录、签收确认单等材料,确保合同相对方已知晓公司相关内部规范并同意遵照执行。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供稿/法律事务部 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