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怡公司主营产品为脱毛仪,旗下一款脱毛仪的营销重点为蓝宝石灯头,该产品的广告宣传语为“没有蓝宝石,我不脱”。该广告语引起互联网消费者的负面舆情,随后,当地市场监管管理局对青怡公司以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款为由,做出罚款5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律师提示:
青怡公司广告用语中的“没有蓝宝石,我不脱”的表述,极易引发不良联想。近年来,多个广告被爆出文案、配图、海报等使用不当,引发品牌的负面舆情。例如,某茶饮料与酒类产品的联合宣传海报中使用擦边语句“她不醉,没机会”作为广告宣传语等。上述案例均引起了社会大众的负面舆论,此类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既会损害企业珍视的品牌声誉,也可能使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广告主体应更为严肃地对待广告相关信息,注重广告内容健康、导向正确,符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法律规定:
《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文/法律事务部 周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