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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内容需谨慎,杜绝虚假宣传

  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信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其汽车销售展厅内的某款新车前,摆放了一块内容为“连续月销量破万”等字样的KT展板,信乐公司在销售时也按照展板内容进行对外宣传。在检查中,信乐公司未能提供上述宣传数据的合理依据,该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但鉴于信乐公司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及时撤除展板消除影响,违法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信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虚假宣传,并处罚款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提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对所经营商品的功能特点、产品荣誉、经营销售数据、用户评价等作出的夸大、不真实的宣传均可能被视为虚假宣传。因此,经营者在对外营销宣传中,应保证产品特性描述及销售数据的真实性,避免做夸大、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构成虚假宣传的,将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文/法律事务部 苏宇航


发布时间:2022-09-17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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