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A公司进行示证检查时发现,有一箱泰国冷冻食品没有出厂检验合格证。经查,A公司在采购上述商品时未履行查验义务。虽然在被检查后A公司要求供应商提供了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但基于A公司因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且A公司此前采购的其它产品已因为该违法行为收到过《责令改正通知书》,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A公司构成采购食品拒不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A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10000元。
律师提示: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作为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必须履行查验义务并保存好进货查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如未履行核验义务,即使在行政机关检查后可以提供合法来源材料,也将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文/法律事务部 董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