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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蔗糖不等于无糖,误导退一赔三

王某在超市选购酸奶时,看到某品牌外包装醒目位置标注“0蔗糖”“健康无负担”。因家中老人患有糖尿病,王某特意选购了多箱该酸奶。老人连续饮用数日后,血糖出现异常波动。王某仔细查看配料表才发现,该酸奶虽不含蔗糖,却添加了结晶果糖、果葡糖浆及大量乳糖,总糖含量并不低。王某认为,“0蔗糖”的标识使自己误以为产品“无糖”,构成消费欺诈,遂将厂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0蔗糖”与“无糖”属于不同概念。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无糖”指每100克食品中糖含量≤0.5克;而“0蔗糖”仅表示未添加蔗糖,并不等同于不含其他糖类。被告在包装显著位置突出标注“0蔗糖”,却未对其真实含义作出明确解释,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该产品不含糖的误解,其行为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律师提示:

“0蔗糖”“无糖”有严格法律边界。GB 28050-2011规定,“无糖”指糖含量≤0.5g/100g;“0蔗糖”仅表示未添加蔗糖,不代表不含乳糖、果糖等其他糖类。酸奶因含天然乳糖,几乎不可能达到无糖标准。一旦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若涉及食品安全标准问题,还可能触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退一赔十。在社交媒体时代,一个标签争议可能在短时间内被无限放大,对品牌声誉造成冲击。建议业务在标签设计、广告文案审核环节建立营养声称合规审查机制,凡涉及“糖”“脂肪”“高蛋白”等声称的,确保宣称与产品一致,确保每一个字都有国家标准可依。如果业务必须要在包装上标注“0蔗糖”,建议在包装显著位置对“0蔗糖”概念进行释义,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纠纷。

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律事务部 孙然

发布时间:2026-10-14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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