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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标“零添加”,违法要追责

某饮料生产企业,为了在同类产品中突出卖点、提升销量,决定对新款饮品做差异化宣传,计划在包装、电商详情页、线下海报上大力主打“零添加防腐剂、零添加色素、纯天然果蔬原液”的宣传口号。

上市不久后,该产品被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核查。执法机构经过送检溯源、成分分析发现:这款饮品所用的果汁基底原料中,原料自带天然防腐抑菌成分,且原料上游加工环节已使用合规保鲜工艺。按照国家食品标签标识规范和广告合规要求,该产品不得标注、宣传“零添加防腐剂”相关话术。认定该企业属于利用“零添加”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宣传、下架全部产品、销毁所有违规包装物料及宣传素材,同时被处以高额行政处罚。

律师提示:

在食品行业,“零添加”“无防腐剂”“无色素”是消费者非常认可的卖点,也成了很多企业宣传的常用话术。不少企业误认为:只要我没主动额外添加,就能标“零添加”,但在市场监管和法律层面,“零添加”属于严格的合规表述,有明确的适用标准,绝非企业可以自由发挥的营销口号。任何产品想要标注、宣传“零防腐剂、零色素、零蔗糖、零香精、零添加剂”等“零添加”类话术,不得以“本公司未人工添加”作为判定依据。必须综合核查原料成分、上游加工工艺、产品终检报告,严格对照国家标签标识规范,缺一不可,严禁凭主观经验、自我判断随意宣传。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 4.4.2.1: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其他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

供稿/法律事务部 王苗

发布时间:2026-08-20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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