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姜某签订《石子生产承包协议》,约定王某为姜某加工石子,若因政府、环保整体整顿导致设备无法顺利生产,双方需协调暂时停产整顿,整顿期限超出7天的,姜某需按每日2000元标准赔偿王某损失。后项目因环保问题被责令断电停产,王某诉至法院,主张姜某未足额供料、拖欠加工费,且环保问题导致的停工责任应由姜某承担,请求判令姜某支付拖欠的加工费30余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在停产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案涉停工系生产环保问题引发,对于环保问题的产生,姜某作为场地提供者负有管理责任,王某作为加工设备的提供者及操作者,明知加工过程可能产生污染却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亦存在过错,亦应对设备停产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案涉石子生产的投入成本、收入情况及停产造成的损失大小,法院酌定姜某承担60%的责任,经计算,该期间补偿费为68400元。
律师提示:
意思自治优先,但违约赔偿需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具体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确立的绿色原则不仅是宏观的政策导向,更是民事主体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合同因环保问题无法履行导致合同解除,在确定违约责任时,人民法院在审查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应当全面审查违约成因、当事人成本投入与收益、实际损失等案件事实,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兼顾公平,对损失予以合理分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供稿/法律事务部 李心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