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红食品品牌A公司与某食品加B工厂”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由B工厂按照A公司提供的配方和工艺要求,生产一批即食燕麦片,包装上使用A公司自行设计的品牌标识。合同签订后,A公司仅通过微信告知B工厂生产计划,未按新规要求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委托生产信息,产品标签上仅标注了A公司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未标注B工厂的任何信息。该批燕麦片上市后,部分消费者反映产品存在霉变问题,经检测为生产环节灭菌不彻底所致。多名消费者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发生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施行之后,该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委托方应当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第六条亦强调“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A公司作为委托方,既未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委托生产信息,违反了该办法第十条关于报告义务的规定;也未对B工厂的生产过程进行任何实质性监督,未履行监督义务。同时,产品标签仅标注委托方而未标注受托方信息,违反了该办法关于标签标注的透明化要求。虽然A公司与B工厂约定由B工厂承担质量责任,但依据该办法第九条“委托双方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定,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消费者。据此,法院判决A公司对消费者的全部损失12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赔偿后可依据合同向B工厂追偿。
律师提示: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于2026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对委托生产的全流程合规提出了严格要求。
委托方务必注意,第一,合同备案制:代工关系透明化: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合同内容变更或终止也需及时报告,切勿因疏忽或侥幸心理而遗漏此项程序性义务;第二,委托方实质性监督义务:委托方必须对受托方的生产场所、设备、人员、关键控制环节等进行实质性监督,并留存监督记录,切不可仅凭合同约定将责任全部“打包”给受托方;第三,标签标注透明化,检验留样双保险: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在相邻位置分别清晰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并冠以“委托方”“受托方”等字样,不可仅标注品牌方信息。
对于受托方而言,应主动配合委托方完成报告和监督工作,确保自身生产资质覆盖受托品种。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纠纷,消费者有权直接向委托方主张权利,委托方不能以内部责任约定为由拒绝赔偿。建议各相关企业及时对照新规逐项自查,完善合同模板、监督流程和标签设计,避免因合规漏洞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规定: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委托双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委托生产活动。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接受委托方的监督,对生产行为负责。
第九条:委托双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委托双方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条:委托双方应当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各自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事务部 李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