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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质量出问题,商家同样要担责

李某在某线下家电门店购买了一台家用空调,商家为冲业绩,额外赠送了一台品牌破壁机作为促销礼品。使用破壁机制作辅食时,杯体突然炸裂,飞溅的碎片划伤了李某的手臂,造成皮肤裂伤,后续就医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同时破壁机也完全损坏。李某找到门店负责人协商赔偿,对方却以 “赠品不是卖的商品,我们没责任” 为由拒绝承担,只同意再补发一台破壁机。多次沟通无果后,李某将该家电门店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共计 2800 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案涉破壁机虽为赠品,但属于商家基于空调买卖合同附条件的赠与,并非无偿赠与,因此门店作为经营者,需对赠品的质量安全承担与主商品同等的保障义务。涉案破壁机杯体炸裂,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质量缺陷,门店既未履行质量保障义务,也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已构成违约,同时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益。最终判决家电门店赔偿李某全部损失。

律师提示:很多商家误以为“赠品免费,出了问题概不负责”,这是典型的法律误区。商业促销中的赠品,本质上是附条件赠与——消费者只有购买主商品,才能获得赠品,赠品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商家不能以“免费”为由免除自身的质量安全保障义务。若赠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商家不得以格式条款、声明等方式单方免除自身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由主张免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法律事务部 刘玉峰

发布时间:2026-05-29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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