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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超期且隐瞒信息 需赔偿损失

某外贸公司委托某物流公司运输一批出口急件货物,双方约定运输期限为 3 天,物流公司需实时反馈运输进度。货物发出后,因物流公司车辆调度失误导致运输延误,且未及时告知外贸公司延误情况。外贸公司因货物未能按时送达港口,错过报关截止时间,产生滞港费、违约金等共计 8 万余元。外贸公司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全部损失,物流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仅同意退还运输费。

外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物流公司的车辆调度失误不属于不可抗力,且其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外贸公司无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扩大了损失。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第八百一十一条及《物流保价理赔服务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外贸公司全部经济损失 8 万余元。

律师提示:物流运输中,承运人应严格遵守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向托运人反馈货物运输状态。若因自身原因导致运输延误,需第一时间告知托运人并说明情况,配合托运人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托运人在委托运输时,应明确约定运输期限、延误责任及损失赔偿方式,贵重或紧急货物可选择保价服务,同时妥善保存运输合同、货物价值证明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物流保价理赔服务暂行办法》第十条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将货物运达目的地,造成托运人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事务部 李东伟

发布时间:2026-05-22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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