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晚,被告人李某驾驶自有轿车搭载好友王某前往餐馆聚餐,席间两人饮用了白酒和啤酒,气氛十分融洽。聚餐结束后,李某提出自己“喝得不多、头脑清醒”,想要驾驶王某的轿车去接家人,被告人李某明知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已饮酒,仍心存侥幸,将自己管理的轿车交由王某驾驶。王某无证、醉酒驾驶该轿车行驶至城区某十字路口时,因酒精影响判断力,未观察到路口行人,与正在过马路的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重伤、车辆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3mg/100ml,已远超醉酒驾驶标准;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李某被当地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及管理人,明知借车人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处于醉酒状态,仍放任王某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监护和监管存在严重失责。李某的放任行为与王某醉酒无证驾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陈某重伤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李某未亲自驾驶车辆,但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责任,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处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李某与王某连带赔偿被害人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6万余元。
律师提示:
车辆出借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为,但车主切不可因碍于情面而忽视自身的监管责任。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车辆时必须严格核查借车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态及是否饮酒等情况,坚决杜绝将车辆出借给无证、醉酒、疲劳驾驶等不适宜驾驶的人员。一旦借车人因违法驾驶引发交通事故,车主不仅可能面临车辆损毁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因监管失责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更会触犯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切勿因一时侥幸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事务部 张跃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