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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小字,不能免责

某公司在其直播间销售产品时,采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的违规方式误导消费者:主播口播+屏幕大字反复强调,某某产品能够“祛湿排毒、根治湿气”,而在屏幕角落,仅用极小、灰色的字体标注“不能替代药品、效果因人而异”,且字体一闪而过,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注意到。该宣传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属于典型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大字刻意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小字弱化关键限制信息、无法起到有效提示作用,严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某公司被依法处以10万元罚款,相关违规直播内容被全平台下架。

【律师提示】

市场监管总局正开展“大字吸睛、小字免责”专项整治,直播带货、线下宣传均是重点排查领域,在公司广告宣传中,应注意避免违规宣传:

1. 禁止通过“大字吸睛、小字免责”的方式进行产品宣传,无论是海报、直播话术,核心宣传内容与限制条件,必须用同等醒目、清晰的字体呈现,不得用小字藏在角落、一闪而过。

2. 直播、宣传需全程合规:主播口播、屏幕字幕、宣传文案,需杜绝“夸大功效+小字藏风险”的操作,牢记“消费者能一眼看清的提示,才算有效提示”。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事务部 谭娅婕

发布时间:2026-04-14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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