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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认定

济南一家机械设备公司主营工程设备租赁,姜某因承建项目需要,向该公司租赁直臂车,双方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将直臂车送至姜某工地,双方签署进场、退场交接确认单,确认设备完好。结算时,共计产生租金13033.33元,但姜某始终未支付。

多次催要无果后,该公司将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租金、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庭审中,姜某却辩称自己不是承租人,否认欠款。法院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交接确认单,均通过“法大大”电子签名签署,而该平台的电子签名需本人完成身份证、手机号实名认证才能获取。原告提交的技术报告显示,相关电子签名系姜某本人实名认证后签署,姜某对此亦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电子签名可认定为姜某真实意思表示,其辩解无依据,判决姜某支付租金13033.3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判决生效后,姜某不得不履行付款义务。

律师提示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化逐步改变着人民的生产生活,在商业交易中,电子签名开始兴起和发展,这也给法律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何为电子签名?是指在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文件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传递,不再使用传统的签章签字手段,而采用电子签名等新的信息化技术手段。电子签名因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签署,在确认法律效力时应对其合法性、有效性、可靠性进行审查。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订立的合同,除法律规定不能以电子签名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除外,在审查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及可靠性后,可认定电子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通过电子签名订立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修正)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法律事务部 柴新萌

发布时间:2026-04-01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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