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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送一”藏猫腻,欺诈将担责

某企业策划核心爆款饮品“买一送一”促销活动,活动宣传页仅标注“爆款直降,买一箱送一箱”,未明确标注赠品质量标准。消费者刘先生看到活动后下单购买该饮品,收货后发现主品为最新批次、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正品,赠品却是临近保质期的临期品,且部分饮品存在轻微沉淀、口感变质问题,与主品质量差距显著。

刘先生与企业客服沟通要求退换货,客服以“赠品为福利,不享受主品质量保障”为由拒绝。刘先生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核查,该企业市场部为降低促销成本,刻意选用临期瑕疵品作为赠品,且未在宣传中如实告知赠品与主品的质量差异,其行为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认定该企业的促销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企业向刘先生作出退一赔三的赔偿,同时对企业处以 5 万元行政处罚。

律师提示:

企业策划电商大促促销活动时,不得将“赠品”作为质量减配的借口,赠品与主品的质量标准、批次、保质期等关键信息,需在宣传页、商品详情页显著位置如实标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企业需建立促销活动合规审核机制,策划的各类优惠活动(买一送一、满赠、秒杀等),需经多部门审核,明确赠品的质量标准、售后保障,避免因策划疏漏引发消费欺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事务部 樊傲宇

发布时间:2026-03-25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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