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产品贸易公司(以下简称 “A 公司”)因市场需求激增,在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与某食品加工企业(以下简称 “B 公司”)签订《玉米淀粉购销合同》,约定 A 公司向 B 公司供应 100 吨玉米淀粉,总价款 58 万元。B 公司依约支付 20 万元预付款后,A 公司按时供货,但 B 公司以 A 公司超经营范围经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且要求 A 公司返还预付款。双方协商无果后,A 公司将 B 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玉米淀粉属于普通商品,并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禁止经营的范畴。A 公司虽超越登记的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但该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玉米淀粉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 B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38 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律师提示:
在商业交易中,部分企业因业务拓展需求,可能存在未及时变更经营范围即签订合同的情况。但需明确,经营范围并非判断合同效力的唯一标准,除非交易标的为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或禁止经营的商品,或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不能仅以超经营范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即便如此,企业仍需重视经营范围管理:一方面,应及时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避免因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不符引发监管关注;另一方面,在签订合同前,建议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交易相对方的经营范围,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同时在合同中明确标的属性、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降低履约风险。此外,若发现交易相对方以超经营范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及时收集合同、供货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事务部 李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