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市场部员工王某在制作一款产品的线上宣传文案时,发现同行业某知名品牌的同款产品宣传文案构思精巧且市场反响极佳。为节省时间、快速完成宣传任务,王某未做任何修改,直接照搬该知名品牌的宣传文案,用于本品牌产品的电商详情页、朋友圈推广及线下宣传册中。该知名品牌发现后,立即向王某所在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侵权文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该知名品牌将王某所在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知名品牌对案涉宣传文案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用于商业宣传活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商业影响和潜在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市场宣传文案是企业的创作成果,具有独立的著作权法保护属性,企业在开展宣传工作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照搬、抄袭同行的宣传文案、海报创意、视频脚本等创作成果。创作宣传内容时,应坚持原创性原则,若参考同行优秀内容,需进行实质性的文字修改、创意重构,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表达形式,避免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企业应建立宣传内容创作审核机制,明确创作人员的合规责任,对宣传文案、设计作品等的原创性、授权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留存创作底稿、修改记录等佐证材料,从源头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
此外,若因商业合作需要使用他人创作成果,务必提前与著作权人签订正式的授权使用合同,明确授权范围、使用期限、费用支付等核心条款,确保使用行为合法合规。著作权侵权不仅需要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同时会对企业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切勿因一时的效率忽视法律红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法律事务部/樊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