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朋友生日聚餐饮酒,后应他人请求顺路搭载任某。任某上车后坐于后排,未系安全带。途中与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任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任某住院治疗26天并接受手术,经司法鉴定,任某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任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虽属好意同乘,但其饮酒驾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已被认定负全责,该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因此不得减轻其赔偿责任。同时,任某乘坐时未系安全带,客观上增加了自身伤害风险,存在一定过错,可相应减轻李某的责任。综合认定,任某自行承担5%的责任,李某承担95%的责任,故法院判决李某个人向任某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律师提示:
好意同乘是值得倡导的善意行为,但驾驶人需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切勿触碰酒驾等安全红线,此类严重违法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即便属于无偿搭乘情形,也无法依据法律规定减轻赔偿责任,且酒驾属于保险合同典型免责情形,相关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需由驾驶人自行承担,切勿因一时疏忽让善意之举酿成侵权赔偿的法律后果。
同时,无偿搭乘的同乘人也应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乘车时规范使用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设施,若因自身过错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风险,将根据过错程度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驾驶人与同乘人均应重视好意同乘中的安全风险,各自恪守法定义务、履行注意责任,共同规避出行风险,让善意之举在法律框架和安全前提下得以践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律事务部/樊傲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