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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比价促销藏风险合规定价方立身

惠享家连锁超市为拉动家电品类销量,在线上商城及线下门店同步推出 “家电清仓特惠” 活动,对一款智能冰箱宣传称“原价 5999 元,限时 3 天特惠价 3999 元,直降 2000 元”,同时在促销海报显著位置标注“历史最低价”字样。活动期间,不少消费者因大幅降价和历史低价的宣传选择下单。

但活动结束后,有消费者发现,该款冰箱线上商城实际售价始终为4299元,从未以5999元的价格销售过;另有消费者查询超市过往促销记录,发现该冰箱半年前曾以 3899 元的价格销售,所谓 “历史最低价” 也与事实不符。消费者将此情况反馈至市场监管部门,经查,惠享家超市虚构了“5999元“的原价(该价格仅为商品吊牌价,未实际成交过),且“历史最低价”的表述缺乏真实销售数据支撑,属于典型的虚假价格宣传。最终,超市因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 25 万元罚款;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其公开更正虚假宣传内容,退还部分消费者因误导多支付的款项。

律师提示

经营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扣、谎称 “历史最低价”“限时特惠” 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企业在设计促销活动时,应摒弃 “虚标原价、夸大折扣” 的投机思路,建立真实的定价与促销机制 —— 标注的 “原价” 需为促销前 7 日内实际成交的最低价格,“优惠折扣”“历史最低价” 等表述需有明确的销售数据支撑,确保价格宣传内容真实、合法,避免因违规面临法律处罚和品牌危机的风险。

法律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第十七条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二)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供稿/法律事务部 宁碧椿

发布时间:2025-10-10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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