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方便车辆停放,与A物业管理公司(下称A公司)签订《停车场月卡办理承诺书》,承诺书约定,进入本停车场的机动车应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管理,以及本停车场不承担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如车辆和财物损坏、丢失由车主自行承担。后李某车辆被楼体瓷砖砸中,导致挡风玻璃破损及C柱划痕。李某发现后,立即报警,同时联系物业及村委。因多次调解未成,李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车损费、误工费、折旧费共8000元。
法院认为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停车场月卡办理承诺书》显然加重了李某的责任,排除了A公司的主要责任,应属无效。但关于李某所提出的,要求A公司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李某汽车修理实际产生费用,法院酌定A公司向李某赔偿车辆修复及折旧费共2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提示: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停车场是否能以“免责条款”逃脱责任。A公司不能以无效的免责条款为由,推卸对停车场及周边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
车主在办理停车手续时,务必仔细阅读相关协议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停车时注意观察周边安全,如果遇到意外,及时固定证据。
停车场管理方不能凭“免责条款”免除安全保障义务,应定期排查风险,发生意外情况时,妥善处理事故。与车主签订的协议条款应该清晰明确,对免责内容需履行充分地提示和说明义务,避免因条款歧义引发纠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供稿:法律事务部 李心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