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加加科技有限公司是甲APP的经营者,刷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乙APP的经营者。乙APP上有多个短视频与甲APP的短视频一致,且短视频中含有甲APP专有的代码、注册用户昵称、用户头像;评论内容、顺序、标点符号与甲APP相同。抖加加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刷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刷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辩称:抖加加科技有限公司对甲APP中用户自行上传的短视频不享有权益。刷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发的乙APP系为用户提供短视频上传的平台,其商业模式具有正当性。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刷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就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抖加加科技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刷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抖加加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律师提示:
短视频平台公司作为数据汇聚者,并非短视频的制作者,故不能依据著作权法主张权益、寻求法律救济。但是,数据集合系短视频平台公司采集、汇聚而成。数据集合系用户遵循平台规则、借助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经由与平台之间的交互关系形成,规模体量大、商业价值高。而短视频平台公司对数据集合的形成和积累实质性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经营吸引大量用户流量,使得该数据集合额外产生独立于单一短视频的经济价值。由此,短视频平台公司持有、使用、经营短视频数据集合产生的经营性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供稿:法律事务部 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