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健生物科技公司”新推出了一款名为“清脂胶囊”的普通食品。为了快速打开销路,市场部在直播带货和微信公众号文案中宣称该产品:“7天溶解血管血栓”、“彻底告别高血压、高血脂,替代他汀类药物”、“权威专家推荐,数万患者验证”,广告效果显著,产品一度脱销。然而,很快有消费者投诉,称服用后毫无效果,甚至延误了正规治疗。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认定其广告:
1. 普通食品宣称疾病治疗功能(溶解血栓、治疗高血压高血脂、替代药品);
2. 虚构使用效果和用户评价(“彻底告别”、“数万患者验证”);
3. 利用“专家”名义作推荐、证明。
最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该公司股票一度因该行政处罚大跌。
律师提示:
在健康领域进行广告宣传,犹如在雷区中行走。一句“根治高血压”或“其他方式的保健功能、疾病治疗功能的宣称,可能瞬间引爆法律、行政、民事乃至刑事风险的连环雷。企业必须将合规置于营销策略的核心,深刻理解并敬畏法律红线,建立严格的广告审核风控体系。记住,真实的功效、诚信的宣传,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基石。任何试图通过虚假或夸大宣传“走捷径”的行为,最终必将付出远超收益的沉重代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供稿/法律事务部 李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