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总经营着一家乳制品公司,旗下“牧源”牌酸奶在当地小有名气。为了扩大市场,他决定授权几家经销商使用“牧源”商标,并允许他们在包装上标注自己的经销信息。起初,合作很顺利。但没过多久,张总发现,某家经销商未经允许,擅自更改了商标设计——他们在“牧源”旁边加上了“®”符号,并添加了“金牌代理”字样,甚至还在包装上使用了与“牧源”近似的字体和配色,让消费者误以为是升级版产品。更严重的是,另一家经销商为了降低成本,使用了劣质原料生产酸奶,导致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下降。由于包装上仍印着“牧源”商标,品牌声誉严重受损。
律师提示:
1. 商标不能随意更改: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标识,否则可能被撤销注册。
2. ®符号不能乱用:只有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标注®,否则可能构成虚假宣传。
3. 授权不等于放任:商标许可人必须监督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
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供稿/法律事务部 郭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