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2日,谷某某持有A公司《授权委托书》,以承租方A公司代表和保证人的身份与原告B公司通过e签宝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租赁B公司的设备用于某项目施工,A公司并未在设备租赁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盖章。合同签订后,B公司依约完成出租义务,租赁期间共产生租金94290元。后经B公司催要,A公司以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未支付租金,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与谷某某支付租金、运费等94290元,支付违约金8014.65元。
A公司称,其公司与B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与B公司及谷某某均不认识,也没有相关的工程,不存在授权谷某某与B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形。经鉴定《授权委托书》中的“A公司”印章印文与A公司提供的同名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法院认为,谷某某认可租赁B公司机械设备的事实,且B公司已实际出租设备,租赁行为已实际完成,且谷某某对结算单金额无异议,被告谷某某应支付原告租赁费94290元,A公司不承担责任。
律师提示:
民事代理行为需以真实、合法的授权为基础,行为人未取得有效授权或伪造印章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相应法律后果应由行为人自行承担。本案也警示了市场主体不得以冒名方式从事交易,判决谷某承担法律责任,对打击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明确被冒名方在无过错情况下的免责地位,平衡了善意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关系,为构建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供稿/法律事务部 韩科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