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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单方变?合同解除并退费

2020年4月,李某与某培训公司签订培训合同,约定李某自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在该培训公司接受声乐培训,培训费3200元。当天,李某即向该公司缴纳全部培训费。后李某即选择在该培训公司旗下的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处的培训场所接受培训至2020年7月初。2020年7月中旬,该培训公司向接受培训的消费者发出《消费者告知函》称,位于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的培训场所停止教学,消费者应于2020年7月底前选择新的培训地点。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到场培训的,培训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消费者不得以此为由变更或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李某认为其决定选择该培训机构的主要因素是接受培训的便利程度,原培训地点紧挨其住所,更换后的三个培训地点离李某居住地很远,导致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公司退还培训费用。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李某与培训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培训公司单方更换的培训地点离李某的住所均很远,使李某获得培训服务的时间和交通成本明显增加,导致李某就近接受声乐培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故判决培训公司返还李某培训费2639元。

律师提示:

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培训领域消费者广泛采用的消费方式,培训地点的远近和交通便捷性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有重要影响。经营者变更培训地点对消费者影响较小的,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如果培训地点的变更对消费者接受培训造成明显不便,显著增加消费者的在途时间和交通成本,导致消费者在工作、生活之余就近接受培训服务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供稿/法律事务部 朱婷

发布时间:2025-05-16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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