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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用AI生成的内容可能侵权

原告使用某人工智能生成一幅图片,并将生成图片发布至小红书,后发现被告通过抖音账号发布AI绘画训练营广告,用于AI绘画授课。该广告中引用图片与原告图片一致。

法院认为:原告使用的关键词均与画面的元素及效果对应,生成的图片和原告的创作活动之间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原告设置调整关键词、参数、风格光影效果并挑选图片最终获得被诉图片的过程中,原告对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预见”,创作过程反映了原告的构思、创作技法、审美选择,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被诉图片凝结了原告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予保护。被告未经许可,使用被诉图片作为配图并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用于网络售课推广,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侵害了原告就被诉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生成式人工智能(如DeepSeek、ChatGPT等)是指在人工智能技术的作用下,自动地生成文本、图像、影音、游戏等内容。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作者”,《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作者限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著作权由“自然人”享有。AI始终是作为一个使用者产出内容的辅助工具,不具备自由独立的意识,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本质上还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在整个创作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而如果作者输入的指令足够详细,能够体现输入者的构思、审美偏好、个性化选择,则生成内容具备独创性,此时制作者对以AI生成的内容物享有著作权,尽管其是利用AI创作。故未经AI创作者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的有可能会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文/法律事务部 韩科杨

发布时间:2025-03-19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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