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头条   >   博览   >   正文

直播需谨慎,侵犯肖像要赔偿

吴某在苏州市开了一家火锅店,平时喜欢在店里做做直播,想以此来招揽生意。某日,张某在火锅店就餐时经过店内通道,发现自己入镜了该火锅店的直播间。张某对此非常气愤,找到吴某进行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吴某认为,张某完全可以走其他通道,避免进入直播范围,且自己只是在直播间介绍菜品,并无侵犯张某肖像的故意。张某则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同时遭受了精神伤害。双方无法就该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一气之下将吴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获得顾客同意的情况下,将顾客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构成了对顾客肖像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吴某通过直播账号发布视频,并对顾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道歉视频应置顶不少于3日。同时,法院判决吴某向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律师提示:

是否商用、产生收益并非界定肖像权侵权的唯一因素。关键在于是否尊重了他人的肖像权,是否获得了其同意,并合理、合法地使用其肖像。无论是民用还是商用,通常情况下,只要未经肖像权本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就构成侵犯肖像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同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稿/法律事务部 李心然

发布时间:2025-03-10   阅读数:   点赞数:
0

精彩留言

热门新闻

  • 一起“碳”寻美好生活
  • 潘总强调:坚定信心,创新进取,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
  • 金句来了!潘总2023领导力峰会致辞金句集锦
  • 潘总邀你一起迎春纳福
  • 潘总走访一线慰问员工并指导业务发展
  • 潘总强调:坚定必胜信念,实现业务新突破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