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头条   >   博览   >   正文

广告宣传中不得使用党旗党徽

执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平台线索发现内蒙古某饭店涉嫌存在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徽图案的商业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内蒙古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30000元。

律师提示:

商业广告宣传行为不但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也要符合正确的价值导向,确保商业营销活动体现和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广告图案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徽标志进行商业宣传,不但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的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损害了中国共产党的威严和形象。严厉查处该类违法行为,对于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具有导向作用。

法律规定:

《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

第十三条 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供稿/ 法律事务部 赵婉超

发布时间:2025-02-17   阅读数:   点赞数:
0

精彩留言

热门新闻

  • 一起“碳”寻美好生活
  • 潘总强调:坚定信心,创新进取,全力实现首季开门红
  • 金句来了!潘总2023领导力峰会致辞金句集锦
  • 潘总邀你一起迎春纳福
  • 潘总走访一线慰问员工并指导业务发展
  • 潘总强调:坚定必胜信念,实现业务新突破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