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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夸大原料价格进行虚假宣传

柠檬好香公司是一家制作并销售柠檬茶的饮料公司,其在运营的微信、抖音账号以及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商业宣传活动中均发布含有“用800一斤澳州鱼子酱柠檬做的茶”的广告语,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上述用于制作“鱼子酱拇指柠檬茶”的原料为黑皮鱼子酱拇指柠檬与粉皮鱼子酱拇指柠檬,进价分别为人民币150元/斤及人民币60元/斤。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其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系首次违法,且案发后第一时间对虚假宣传内容予以下架并发布致歉声明公告,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罚款二十万人民币。

律师提示:

当事人发布的关于原料价格的宣传与实际进货价格不符,且宣传价格为实际价格的数倍,以此来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对其商品的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虚假宣传行为,故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及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其进行了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供稿/ 法律事务部 赵婉超

发布时间:2024-12-19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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