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在其经营的某知名品牌电器专卖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一张“消费者权益提醒公告”海报,海报上标注了京东、天猫、拼多多平台在内101家店铺名称,并标有“温馨提示:以上101家店铺非XX空调官方授权店铺,请消费者谨慎在此类店铺选购XX产品,可能存在以下风险:产品无保障,机器无法确保为全新产品;服务无保障,非授权店铺无法为您提供XX官方服务,可能发生乱收费、服务质量差及各类安全隐患。”以上海报由区域经销商B公司制作提供。
B公司作为该品牌电器的区域经销商,为了使其销售链条中的企业取得额外的竞争优势,编造相关信息制作了上述海报,并发放到A公司等合作门店,客观上易使消费者对网络店铺产生不信任感。
A、B两家公司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A、B公司的共同行为属于以虚假、误导性的风险提示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声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构成了诋毁他人商誉的行为,对相关特定的经营主体或不特定经营主体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A、B公司依法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罚。
律师提示:
商业诋毁行为不仅扭曲市场竞争规则,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这种不正当行为会导致消费者接收到虚假或误导性的信息,进而错误判断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和性能,损害其合法权益。即使是“温馨提示”,也不得诋毁他人商誉,否则将会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法律事务部 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