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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捧一踩一”涉嫌商业诋毁

新锐美妆公司为护肤美妆公司,销售主打产品“东方茉莉精油”面膜,美丽甄选直播账号主打带货护肤产品,二者属于商业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23年11月11日,美丽甄选直播间发起“莱美茉莉精油面膜涨价前最后一波囤货福利”的带货直播过程中,主播提到:“东方茉莉精油”面膜与“莱美茉莉精油”面膜两款产品都执行了行业的最高认证标准,但是,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价格差距。是因为他们花了大量的成本在宣传推广,请代言人、打广告。那我们就不一样了,我们是厂家直销,所以我们的成本总体控制很低。”2024年5月新锐美妆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对美丽甄选直播间经营主体张三工作室提起诉讼,经法院审查判决张三工作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直播过程中诋毁新锐美妆公司的商品,并且赔偿新锐美妆公司损失十万元。

律师提示: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对比宣传,但对比宣传所提供的商品信息应当全面、客观、充分。涉及与其他市场竞争者有关的对比时,对于数据来源、比较方式、比较基准等信息应当进行注释注解,公开尽量多的相关信息和背景资料,指引受众正确理解。同时,市场竞争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过程,产品销售价格也受成本、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波动变化,在未明确比对背景,未提供比对依据的情况下,径行使用论断式的宣传用语,容易让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供稿/法律事务部 李东伟

发布时间:2024-10-23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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