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经营者潘某为了让消费者误认为其在某平台网店销售的某产品处于热销中,并提高网店信用等级,通过自行“刷单”及委托他人组织“刷单”的方式,在其网店内完成虚假交易订单290次,伪造产品订单成交数据。潘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潘某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此外,虚假刷单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例如被告单位长沙某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进行虚假宣传;被告人闫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活动中起决定、指挥作用,并参与实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吴某、朱某投资入股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参与实施具体的刷单业务,是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律师提示:
刷单行为是指平台商户根据电商平台设定的交易规则下,委托网络刷单平台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虚假交易和虚假评价,误导用户和消费者,从而使自己获取更大利益的行为。网络刷单行为包括两种:正向刷单和反向刷单,两者差异在于刷单内容,究其实质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正向刷单是指经营者通过刷单平台对自身销售的商品给予好评或虚假交易等手段,为自己增加销售量或提升流量。反向刷单是指经营者通过刷单平台对其他经营者销售的同类商品给予差评,从而在网络交易市场上降低对方声誉,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无论正向刷单还是反向刷单,均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首先,可能会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刷单行为误导消费者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其他经营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不正当行为实施者赔偿损失。其次,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实施刷单行为的经营者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最后,网络刷单行为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认为,反向刷单可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明确指出:“反向刷单炒信既损害对方的商业信誉,同时也破坏生产经营,二者竞合的,应择一重处。”由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量刑往往轻于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最终都以后者,也就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规定处罚。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一)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
(二)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
(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
供稿/法律事务部 韩科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