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在境外从事换汇生意,其所控制的转账账户包括其个人账户,以及其亲属、朋友开立后交其使用,也即“袁氏钱庄”(“地下钱庄”)。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间,赵某、李某等人与境外运输公司签订“阴阳合同”,合同注明的价格低于实际境外运输价格。袁某明知赵某、李某等人以一般贸易及跨境电商方式低报货物价格,走私帝王蟹等海产品,仍然协助其通过“袁氏钱庄”控制的144张银行卡,为赵某、李某等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4家国际贸易公司提供资金账户,向境外非法汇兑人民币2560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
2021年5月31日,经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定,被告袁某明知他人实施走私犯罪,仍提供资金账户洗钱,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判处地下钱庄组织者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而袁某控制的144张银行账户中,多为亲属、朋友的账户,其中一部分人并不清楚袁某利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从事非法活动,因而免于刑事处罚,但由于将自己的银行账户长期置于袁某的支配下,需要对袁某的行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而其中另一部分人明知袁某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从事“地下钱庄”等非法活动,依旧为其提供支持,后被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
律师提示:
所谓“地下钱庄”,是民间对从事地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地下钱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在未经监管的情况下从事金融交易活动,从事非法买卖外汇、跨国(境)资金转移或资金存储借贷等非法金融业务。“地下钱庄”的业务模式有很多,“洗钱”只是其中的一个“业务模式”,地下钱庄存在最大的动力之一,便是来自灰色资金和犯罪资金的需求,因此地下钱庄已成为一种“洗钱工具”,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与稳定。
我们在生活中一不小心就成为了地下钱庄“洗钱”的一个环节,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一旦出借、出租、出售他人,我们就有可能成为地下钱庄洗钱的“帮凶”。因此无论企业或个人,我们都必须要做到:
1. 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账户、银行卡、电话卡或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
2. 不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收款或提现;
3. 选择正规可靠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
4. 充分履行公民义务,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如发现非法经营“地下钱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供稿/法律事务部 张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