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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内容需慎重,公序良俗莫违反

北京某保健品公司针对女性群体推出了一款名为“五个女博士”品牌的胶原蛋白肽饮品,为推销该品牌产品,该公司在北京等地区楼宇投放了一则电梯视频广告。

视频广告中一名头戴粉色帽子的女性握拳高声嘶喊着“老公气我,喝!熬夜追剧,喝!又老一岁,喝!胶原蛋白流失快,五个女博士补得更快。喝五个女博士,都是你们逼的!”的广告语。该广告以女性群体为目标用户,但打着“女博士”名头制造性别对立,刻意刻画焦虑愤怒、歇斯底里的女性形象的内容,令人不适与厌恶,引发群众举报。

经调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相关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的广告内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为由对该公司做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广告的广告制作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7162元。

律师提示:

广告主应保证所制作、发布的广告内容的正向性、阳光性,不应为博人眼球而在广告中添加制造焦虑、渲染性别对立、物化女性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令人不适的内容,否则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供稿/法律事务部 苏宇航

发布时间:2024-09-02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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