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运营的内容创作平台,以文章内广告的展示量计算最终收益,并为作者提供分润收益。2018年2月,林某在该平台开通自媒体账号,并通过运营产生了收益281.9元。截至2019年6月,林某累计提现216.89元。但当林某再次提现时,网站却提示“余额大于等于100元,可申请提现”,上述规定使林某账户中的65.01元余额一直未能提现。
林某认为,该平台服务协议中明确提现条款,且现有提现规则有违公平原则,故将A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为无效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条款“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是平台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平台用户统一公示、重复适用的条款,用户无法进行各异性磋商,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是某平台为了便于管理而设置的规定,又叠加限制了提现金额标准,单方面怠于承担平台应尽的向用户支付收益的义务,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自由支配其个人财产的权利。平台设置的上述提现条款,涉及利用自身互联网平台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不合理扩张自身权利,致使包括林某在内的部分影响力较小、收益增长不稳定的用户,无法在可预期的、相对固定的期限内支取其自有财产,有违公平原则,故认定该条款无效。
律师提示:
互联网平台应当公平合理制定机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而不应利用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不合理的扩张自身权利,限制用户的主要权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供稿/法律事务部 李心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