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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023年3月2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闲置院落及重点企业周围施工人员规范安全作业进行巡查时,发现一闲置院落内存在罐体设施设备加工现场,疑似多人进行焊接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院落由某科技有限公司临时租赁,经对现场作业人员逐一核实,确定该企业从业人员赵某某、刘某两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违规从事电焊作业,后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作出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律师提示:

外包施工队、外协单位、其他施工作业合作单位及其具体施工作业人员从事特种施工作业前,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施工人员“无证上岗”不仅无法保证施工质量,更有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可能因发包/雇佣缺乏资质的上述单位和人员,从事特种施工作业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还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更可能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甚至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等刑事犯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下一年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供稿/法律事务部 王娇天

发布时间:2024-07-19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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