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美妆公司开设微信视频号用于宣传该公司品牌及产品,2024年3月,该视频号发布了《不卡粉的粉扑》并在末尾附有一个“有奖互动”,内容为:“新手美妆不卡粉,晒出翻车不尴尬。截至4月1日中午12:00,有机会送你一只Chanel37纵情”。市监局认为,该有奖互动活动未对“有机会”进行解释说明,属于未公布参与条件及参与方式,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
律师提示:
在当前自媒体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经营者通过在微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各类APP中开展的一些为增加客户流量或具有宣传推广性质的有奖互动小活动,在法律属性上也属于有奖销售。有奖销售活动的开展必须真实、合法,按照《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
法律规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供稿/法律事务部 李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