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特公司是BEEF品牌牛肉干的生产商,因不满可可公司网络店铺内售卖的BEEF牛肉干价格比自己官方旗舰店售卖的同类商品价格低3元,多次要求可可公司调整价格,之后以“权利人从未在全球范围内生产也未授权他人生产该样式或型号的产品”为由(该理由其实为虚假事实),向电商平台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导致电商平台将可可公司网络店铺内的涉案商品删除,并给予该店扣除2分的处罚。可可公司以米特公司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米特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并道歉。
审理法院认为,米特公司虽系BEEF品牌牛肉干的生产商,但其与可可公司均在同一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BEEF品牌牛肉干,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米特公司在明知可可店铺内所销售相关产品为正品,以及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将给商家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为提升自己网络店铺价格竞争优势,恶意捏造事实,以该品牌商标权利人的身份向电商平台进行恶意投诉,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友善”等原则的要求,导致可可公司店铺相关产品被迫下架,被电商平台给予扣分处罚,已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米特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律师提示: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对假冒伪劣商品投诉举报虽是权利人的权利及维护正当商业竞争秩序的需要,但投诉举报应有基本的事实依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商品生产者,相较于其他经营者,在投诉举报时负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因此,在处理类似事项时,一定要把握诚信公平的竞争原则,避免采取恶意投诉的手段,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文/法律事务部 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