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走路、乘车等身体活动的状态下,只要解锁手机就会被迫触发某APP的开屏广告,且必须观看完广告才可以继续使用手机,且由此产生较高的数据流量损失,张某以该APP影响其正常使用网络为由,将该APP运营方告上法庭。张某认为,该APP“摇一摇”开屏广告侵犯其自主选择权,造成数据流量损失,同时也侵害其个人信息安全。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该APP经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停止侵权,对触发用户跳转的交互动作参数进行合规设置,确保用户在走路、乘车、拿起放下移动智能终端等日常生活中,非用户主动触发跳转的情况下,不会出现强迫跳转,同时,赔偿张某数据流量损失费500元。
律师提示:
由于开屏广告曝光度高、营销效果好,部分APP便无视用户合法权益,通过技术手段提高跳转第三方页面的概率,从而增加广告收益。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商家投机取巧的广告设计,强迫用户进入广告页、跳转APP,影响了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侵害了用户权利。
因此,作为商家在利用APP发布广告时,应对触发用户跳转的交互动作参数进行合规设置,避免APP不当跳转,广告中也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用户一键关闭。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文/法律事务部 武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