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和平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未使用的“好评卡”907张,并在当事人经营网店后台查获返现活动记录。经查,当事人购买“好评卡”1000张,从2023年1月起在货品快递包裹中放置“好评卡”,引导消费者作出好评及追加好评,累计使用“好评卡”93张,累计为消费者返现金额150元。当事人自述其听说通过“好评返现”活动可以增加店铺的好评率,以此提高店铺排名及商品销量,便在网上定制了好评返现卡片,随商品一起邮寄消费者,其认为这种“好评返现”活动,几乎已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但其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2万元。
律师提示:
公平竞争环境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重要基础,市场交易中,有碍市场公平竞争、有损消费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势必被重点监控和干预。“好评返现”实际上是经营者诱导各类消费者给该经营者商品好评,提高了其可能获得好评的概率,经营者看似在消费者决策的过程中隐身,让评论区仍然是自我决策的产物,但其“好评卡”对消费者决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采取好评返现,很大程度上让消费者趋向好评,从而“操纵”用户评论。
采用“好评返现”虚构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干扰了他人对于平台提供信息的判断,也有碍于市场的公平竞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供稿/法律事务部 李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