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日,当事人芜虞公司在其运营的电商平台旗舰店售卖字画产品,该平台的字画商品链接点入后,可以看到该商品售价4500元,“被比较价格”为6700元,并且未在该商品销售详情页面任何地方对“被比较价格”有任何说明。后经市监局查证该“被比较价格”从未实际成交过,当事人供述,该“被比较价格”系当事人故意设置较高,而实际售价设置较低,以达到吸引消费者购买的目的。当地市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做出警告及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律师提示:
“被比较价格”不是当前售价,且往往比当前售价高,“被比较价格”与现售价的对比会让消费者产生“买到就是赚到”的错觉。实际销售场景中的“被比较价格”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例如划线价等。如果企业并未直观明晰地标明“被比较价格”的真实含义,或者“被比较价格”不真实,就可能会对消费者形成误导,容易将其理解为原价。若经营者未合理解释所标注的“被比较价格”,消费者就可以根据页面宣传的商品销售价格及折扣信息,认定此“被比较价格”即“原价”。
综上所述,商家使用“被比较价格”时,需提供真实、明确的价格依据,切实发挥其价格比较的功能,否则商家存在被认定为构成价格欺诈并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供稿/法律事务部 周星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