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公司是一家生产家具产品的公司,其在售卖一款“浴缸”时,在其官方网站的电商宣传页中宣传该浴缸是“专利产品”,但并未标注该产品所使用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因违反《广告法》,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现实公司停止该广告宣传,并对现实公司做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提示:一些商家为了能够扩大产品宣传效果,增加消费者购买可能,对于应用了专利的产品,会就专利进行重点宣传,但可能会忽略法律对于专利宣传的要求,即需要将专利种类、号码进行注明,如未注明相关专利信息,将会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而面临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供稿/法律事务部 王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