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微信群看到有偿出借银行卡的信息,遂与对方联系,次日,陈某和对方约在公园内见面,对方称借用陈某的银行卡刷流水走账,陈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对方,陈某银行账户入账共计人民币120余万元后在ATM机取出交由对方,对方向陈某支付4000元好处费。陈某高高兴兴回家后,却接到警察的电话,原来入账至其银行账户的钱全都是电信诈骗所得……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提供银行账户给他人可能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名下银行账户、密码等提供给他人使用。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律师提示:
不要轻易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也不要允许他人将来路不明的资金转入自己账户,否则可能因借用人使用账户进行非法活动,引祸上身。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供稿/ 法律事务部 王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