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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因标注商家最终解释权增加风险

2023年5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商超检查时发现,该商超对外销售的“优惠卡”上印有“此卡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执法人员经立案调查并充分取证后,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作出3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执法人员介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生效,届时将进一步加大对此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新法生效后经营者的上述违法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进一步上升。

律师提示:

合同是市场经济良好运行的重要基础,市场交易中,有碍市场公平竞争、有损消费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势必被重点监控和干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进一步加强了对经营者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行为的处罚,在此提示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格外注意,避免在合同、广告物料、优惠卡等材料上标注“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从而被认定为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格式条款,进而加大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风险。

法律规定: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7月1日生效)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消费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要求消费者承担依法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六)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供稿/法律事务部 李东伟

发布时间:2023-09-05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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