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测评”在各大社交、直播平台屡见不鲜,自2023年5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实施开始,只要这些视频同时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将被认定为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
律师提示:
对于开展短视频营销的商家以及个人,要遵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引导消费者客观理性作出消费决策。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消费者,建议仔细甄别,理性消费,谨防被营销广告所诱导,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要及时投诉举报。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供稿/法律事务部 潘奕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