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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送电子广告时应告知拒收方式

星星公司在一次活动期间以短信方式向消费者发送促销广告信息数十条,广告中仅仅包括推荐星星公司产品的术语、该公司产品的购买链接,并没有向消费者提供拒绝继续接受该广告的方式。打工人张三遭到星星公司短信轰炸后不堪其扰,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查实该情况后,责令星星公司停止发布该广告短信,并对其处以罚款一万元。

律师提示: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如在信息广告中写明:回复“TD”进行退订),否则可能面临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六十二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 法律事务部 张吉哲

发布时间:2023-07-18   阅读数:   点赞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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