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2日,昀行公司为推销其公司产品,在公司官网发布相关广告,广告内容包含“本产品已获得相关专利”的宣传语。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发现,昀行公司无法提供相关专利证书,其在广告中宣称的专利仍在申请中,上述内容涉嫌违法。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对昀行公司做出了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提示: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该产品的社会认可度、提高企业知名度,商家倾向于宣传中突出产品已获得国家专利权保护的特性,消费者往往认为获得专利权的商品更具可靠性及可信赖性。依据中国现有法律规定,商家宣传获得专利权的(获得专利权的途径包含三种:①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成功获得专利权②经专利权人转让获得专利权③经专利权人许可获得专利权),才能在广告中进行相关宣传,且在宣传时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正在申请注册专利过程中,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本案当事人发布的产品广告中没有标写相关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且相关专利尚未取得相应专利证书,仍在申请中,属于未取得专利权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除此之外,专利已经终止、撤销、无效,却仍旧在宣传中宣称取得专利权的,也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供稿/法律事务部 周星彤